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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nstonwu的心情日記

 

01/18/2010 15:48    

以消費折扣誘使加入國民黨?可能構成賄選! (媒體傳播)

據Now News報導(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117/17/1yy6g.html),中國國民黨正在以「憑黨證到特約店消費可享折扣」吸引人民入黨。

小弟認為,這種行為有可能構成賄選,因為中國國民黨黨章第9條規定:

黨員有下列之義務:
一、宣揚三民主義,貫徹本黨主張,支持本黨政策綱領。
二、出席黨的會議,參加黨的活動,依規定繳納黨費。
三、實行黨的決議,服從黨的領導,遵守黨的紀律。
四、參與社會活動,努力為民服務。
五、積極結合黨友。
六、介紹優秀人士入黨。
七、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。

http://www.kmt.org.tw/hc.aspx?id=13&aid=2777

加入國民黨,含有承諾支持該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之意思表示;而以享受消費折扣之利益引誘選民入國民黨,則含有誘使選民同意支持該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之意思表示,有可能構成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」之行為。
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:

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,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
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者,減輕其刑;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D0020010&FLNO=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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孤膽 on 2010-01-18 17:30  
頭像哦!很明顯

回應者:Anonymou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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