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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/03/2010 19:17    

連藝人都沒有「商標」、「授權」的概念 (媒體傳播)

瘦身產品侵權? 熊海靈妹遭求償19億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203/8/1zyjr.html

熊海靈代言產品 廣告違規屢罰不改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203/5/1zxq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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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對那個Spoon Light有沒有減肥效果沒興趣,我倒是有興趣的是,呵,這個藝人,根本就不知道什麼叫做「商標」、「授權」。就法理而言,若未取得原廠商對你的合法授權,你就不能越俎代庖,擅自在他地重組生產並銷售,侵害對方的商標及銷售市場。除非是國家介於特殊情形,才可依法「強制授權」給國內廠商使用,例子如扁政府的克流感。

授權過期就等同於未授權,而且他們的產品名稱跟原廠商品根本就是一樣的,只是一個用中文寫,一個用英文寫,就這麼簡單,光是這樣,就觸犯刑法第253條及第254條對於仿造商標的處罰。再說,請問他們公司有註冊商標嗎?就算有,優先權問題有沒有處理?這件事上我敢說,鐵定沒有。

我剛剛還看了一下新聞,那個熊海靈的妹妹,說法更是可笑,說什麼進口原料在地重組,那不就是「仿冒」、「仿造」?她們的行為已經觸犯商標法第81條與第82條。所以我真的建議她,請她看完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施行細則,並請益律師,不然這種說法,頂多只是搏取同情而已,在法理上根本站不腳。

附:

商標法第81條
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
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。

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
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
商標法第82條
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、意圖販賣而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第253條
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、商號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第254條
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、商號之貨物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陳列,或自外國輸入者,處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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頑固台獨份子 on 2010-02-03 19:25  
頭像台支人一個樣,馬英九也說不知道把特支費匯去美國養女兒違法。
作者回覆

他們整天只會裝無辜.搏取同情罷了.
莊國榮說的一點都沒錯.


回應者:Anonymou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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